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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长老职分

编注:以下内容根据 D. A. 卡森(D. A. Carson)在国会山浸信会(Capitol Hill Baptist Church)的一个讲座整理、编辑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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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提前 3:1-7)

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监督既是 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贪无义之财;乐意接待远人,好善,庄重,公平,圣洁自持;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多 1:6-9)

在深入讨论这两段经文之前,我或许应当先说明:在新约时代,教会实际上只有两种明确的职分。其中一个职分是长老(elders),也被称为牧师(pastor),又被称为监督(overseer,在古英文中译作“主教”[bishops]);另一个则是执事(deacons)。之所以认为“牧师”“长老”“监督”指的是同一个角色或同一个职分,主要源于这些称谓在一些经文中的紧密关联,例如《提多书》1:5–7和《彼得前书》5:1–2。

这一点早已为人所认识。那位杰出的圣公会学者 J. B. 莱特富特(J. B. Lightfoot)曾在他的《腓立比书注释》中,用相当篇幅论证这一观点。直到第二世纪,“主教”(即“监督”)才从中分化出来,成为第三种职分。

“牧师”一词源自拉丁文,意为“牧羊人”。在犹太人的隐喻用法中,这个词包含着权柄、看顾羊群、引导、滋养、保护与治理等含义。“长老”这一称谓则源自会堂和乡村背景,强调成熟与(人们所期待的)智慧;而“监督”一词则突出了治理与管理的正当角色。这三个称谓都不可或缺,因为这项职分的工作本身是复杂而整合的。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两段经文。

这些经文教导我们:基督教会中长老/牧师/监督的首要特征,是他的生命持续反映出基督徒的价值观、道德、行为与正直——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从某些方面来看,这份清单之所以显得不同寻常,恰恰在于它的“平凡”。换言之,其中并未提及超凡的智力、个人魅力、强大的气场,或诸如此类的特质。基督的仆人应当温柔,不醉酒等等。这份清单正是因其平凡而显得非同寻常。

确实,除了极少数的例外,这里所列出的所有资格要求,在新约圣经的其他地方也同样是针对所有基督徒的要求。例如,长老应当乐意接待客旅,而《希伯来书》13章也同样要求所有基督徒都要这样做。

这意味着,牧师必须在自己的生命中,活出并体现那同样要求于所有神子民的美德与恩典。这里只有极少数条目不是给到所有信徒的要求,即:“初入教的不可作长老”和“善于教导”。除此之外,其余一切都是所有信徒的责任,而不只是信徒中牧者的责任。

我们必须迅速浏览这份清单中的各项资格。在《提摩太前书》3:2 中,保罗以“无可指责”作为资格清单的开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无可非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此人是完全无罪的;圣经中有太多经文反对这种期待。它的意思是:在他的生命中,没有那种众人皆知、且足以成为其把柄的明显矛盾或缺陷。

其次,他必须是“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在某些方面,这是整份清单中最困难、也最具争议的一条资格,历来有多种不同解释。

有些人认为,这意味着此人必须已婚——必须是一位丈夫。这种解释极不可能成立。显然,保罗当时并未结婚,而主耶稣也从未结婚。在《哥林多前书》7 章中,保罗承认在事奉中单身具有某些优势。我在加拿大西海岸一间教会担任主任牧师时,就是单身,那确实带来了各种好处。当然,也有一些不利之处。但就我投入的时间、晚间探访、以及在信徒家中能找到人的探访安排而言,单身确实有极佳的优势。因此,单身在事奉中确有其益处,不应被轻看。由此看来,这节经文几乎不可能是在规定长老必须结婚。

也有人认为,这节经文暗示长老/牧师/监督在妻子去世后不得再婚。这种观点认为,既然他必须是“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那么无论他活多久,都只能有这一位妻子。这种解释同样不太可能。在《罗马书》7章中,保罗明确指出,在配偶去世之后,与一位基督徒再婚并非不光彩的事;他也丝毫没有暗示,这种做法在长老身上是不可接受的。

还有人认为,这节经文教导说,离过婚并再婚的人不能担任长老。圣经确实在多方面警告人不要离婚。但同样重要的是,我们不可将离婚视为眼中最严重、不可赦免的罪,或是干犯圣灵的罪。有些人试图规定:凡生命中任何时候离过婚的人,都不得成为福音的仆人。按此逻辑,一个人即便曾犯下杀人罪,在服刑出狱并悔改归主后,仍可成为福音的仆人;但若他曾离婚,就永远不能进入事奉——这无形中将离婚塑造成了某种不可赦免的罪。

在我看来,离婚之所以会使人失去事奉资格,是与我们先前讨论过的范畴相关的:长老“必须无可指责”。这关乎可信度的问题;或者正如后文所说,“他必须善于管理自己的家”。如果一个人的婚姻生活已经破裂,三个月后他却觉得自己有资格重返事奉,这实在令人担忧。毕竟他已经悔改了,而福音不就是关乎赦免吗?显然,圣经对此有着比这更严格的要求。

离婚既不是终极的罪,也不是不可赦免的罪;然而,它确实可能使一个人失去事奉资格,正是因为它极大地损害了一个人的可信度,削弱了他话语的说服力。关于这一点我还可以说得更多,但“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这条资格的核心含义并非指离婚。

还有一种解释认为,这节经文的意思是:长老不可多妻,也就是说,不可同时拥有两位或以上的妻子。对此的反对意见是:在基督教会中,几乎没有人同时娶两三位妻子,那为何还要特别提出这一点?而且有人指出,在第一世纪,多妻制并不算常见,既然如此,为何还要特别规定?

然而事实表明,第一世纪的多妻现象比许多人想象的要普遍,尤其是在那些自认为超越一般规范的社会阶层中。大希律就有过十位妻子。当然,他并非同时拥有她们——因为其中两位被他杀害——但他确实在同一时期拥有多位妻子。在贵族阶层以及帝国边缘地带(如路司得一带),多妻制并不罕见。即便在今天的非洲,你也会发现,在某些部族中,多妻制依然相当普遍。你拥有的权力越大——例如你是酋长——就越可能拥有多位妻子。妻子的数量往往与你的公众身份相连,几乎成了职分的一部分;所以,如果你是一位酋长,那么你很可能拥有四、五位妻子。当然,首先你负担得起;其次,在那样的文化中,多妻几乎成了一种“领袖资格”。但在教会中,情形正好相反:多个妻子会取消你担任领袖的资格。

设想今天有一位基督徒见证人进入这样的部族中事奉,结果这个部族中有许多人归信了基督,甚至包括酋长本人。那么,这位部族酋长是否就自然成为地方教会的领袖呢?按照保罗的教导,并非如此;恰恰相反,这正是被明确排除的情况。

世俗社会中是个领袖并不意味着他就自动有资格在地方教会中担任领袖。从某种派生意义上说,这一点对我们同样切中要害。有时你会发现,在一些“精英教会”中,成员里有不少中高层管理者,于是人们便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这些人在更广泛的文化中是领袖,他们在地方教会中也理当是领袖。有时,最坚信这一点的,恰恰就是这些社会精英自己。必须承认,这样的人有时反而会成为地方教会中的一大麻烦。

事实是,如果他们不符合圣经所设立的资格要求,那么无论他们在教会之外拥有多么耀眼的履历,都无权在教会中担任长老/牧师/监督。就保罗在此所讨论的具体问题而言——也就是多妻制——有多个妻子的人显然被直接排除在外。

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在圣经中,婚姻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模式、一种“预表”,用来指向基督与祂的新妇——教会——之间的关系;而基督并没有许多新妇、许多教会。婚姻预表的是基督与祂百姓,也就是与教会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丈夫与妻子、在婚姻结构中,应当彰显某种关于基督与教会的真理——不仅是忠诚与正直,也包括一夫一妻的独一性。无论如何,保罗明确排除了多妻者担任长老/牧师/监督的可能。

接下来的三项资格——“谨慎”“自守”“端正”——都与生命的有序性有关。“谨慎”唤起的是清醒、稳重、自持的概念,而非走极端;它与所谓的“禁酒运动”毫无关系。接着,经文说牧者必须“自守”,因为在教牧书信中我们也读到,神赐给我们的不是胆怯的心,乃是刚强、仁爱、自守的心。“端正”这个词在当今文化中有时带着负面含义,听起来似乎有些自命不凡,但这里的意思并非如此;“端正”指的是一个人能自然赢得他人的尊重。

清单中的接下来两项资格与基督徒的见证密切相关:“乐意接待”以及“善于教导”。基督教的长老/牧师/监督不可是隐士或遁世者,不可总想与人隔绝。一个牧者若只是博览群书、思想严谨,却只能在抽象层面“爱教会”,却无法忍受与具体的人相处,这是行不通的。事奉本质上关乎触及人的生命。

关于“善于教导”这一条,我们稍后还会更深入地讨论;但至少在这里可以指出,这一标准预设了对真理、对神的认识,以及传达这真理的能力。有时你会遇到一些表达能力极强的人,却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可以传达;反过来,也有人知识极其丰富,却完全无法让人明白。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符合这一职分的要求。“善于教导”预设了对圣经及圣经中之神的认识,并有能力将这些认识传达给他人。

接着看第3节:“不因酒滋事。”这不仅意味着不醉酒,也意味着不受任何成瘾的辖制。作耶稣基督的仆人,就不可再作任何其他事物的奴仆。随后是“不打人,只要温和”——即有耐心、仁慈、宽容;不争竞、不好斗。有些人不仅随时准备争斗,甚至乐在其中——尤其是在某些基要主义背景中,衡量“正统”的方式,往往不是为真道竭力争辩,而是在信仰问题上好争好斗。因此,在这一点上,认真阅读《提摩太后书》2:22–26 这样的经文就显得格外重要: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同那清心祷告主的人追求公义、信德、仁爱、和平。惟有那愚拙无学问的辩论,总要弃绝,因为知道这等事是起争竞的。然而主的仆人不可争竞,只要温温和和地待众人,善于教导,存心忍耐,用温柔劝戒那抵挡的人;或者 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叫他们这已经被魔鬼任意掳去的,可以醒悟,脱离他的网罗。(提后 2:22-26)

你看见那个形象了吗?那不是一个软弱的人,而是一个敢于站出来教导的人;但同时,他的自尊心(ego)也不是随时处在紧绷状态,以至于一旦受到挑战就情绪失控、大发雷霆,或是将对方通通定罪,然后继续以“治理教会”为名推进自己的议程。长老的生命中容不下这种态度;他应当有舍己,也应当有坚定且不动摇的温柔。

此外,长老/牧师/监督还必须“不贪财”。耶稣基督已经应许祂所有的门徒,必赐给他们足够满足需要的供应。因此,教会领袖必须对物质需要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不在意”,因为他们信靠基督。

地方教会中最糟糕的局面,莫过于教会抱着这种心态:“主啊,你让他保持谦卑,我们来让他保持贫穷”;而传道人则抱着这种想法:“我要从这群自私的会众身上榨取我能得到的每一分钱,他们根本不知道我为他们付出了多少。”最理想的情况则是:会众将慷慨供养一位事奉者视为特权,好使他能专心从事事工;而传道人自己则对此并不在意——从某种意义上说,他超然于金钱。

在事奉中,有一种深刻的意义在于:你并不是在为某人“所做的工作”付酬。我在事奉中做过的一些事——主持某些葬礼、处理某些极其悲惨的处境——无论给多少钱,都不足以“支付”其代价。事实上,教会是在支持一个人,好使他能自由地投身于事奉。在这样的框架下,你既不希望他为下一顿饭发愁,也不希望他认为:“鉴于我作为这间教会领袖的重要性,你们理当付给我这么多钱。”

在某个层面,《提摩太前书》2 章和 5 章的原则合在了一起:他不贪财,但他配得“加倍的敬奉”——“敬奉”一词在这里常用来指“供养”——也就是“配得双倍的供养”,尤其是那些劳力传道教导人的。

接着,在第 4 和第 5 节中,我们得到告知长老/牧师/监督“必须好好管理自己的家”。第 5 节让人想起《马太福音》中关于才干的比喻(太 25:14–30):如果你在较小的范围内都不能胜任,怎么能指望你在更大的范围内胜任呢?

这个原则赋予了基督徒家庭极其庄严的尊贵。并不是所有的男人都适合在教会中作长老,但大多数男人都应当在家中履行长老的职责。在那个领域中,他们的责任是相似的。我希望看见教会中的长老在家中带领家庭敬拜,教导儿女认识神,认真思考榜样与管教的模式,因为正是这些事,显明了他们在教会中承担类似职分的资格。

从属灵的角度来说,最糟糕的基督徒家庭是那种“高姿态、低表现”的家庭;最好的则是“低姿态、高表现”的家庭。我这样说,是出于对我父母的感恩与敬重。我的父母从不自视甚高;在许多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是失败者,部分原因是他们经历了魁北克那些艰难的岁月,当时事工几乎看不到果效。然而,在我一生中,我不记得有哪一天我父亲的祷告少于四十五分钟;而且我们知道,他是在为我们、为教会、为他的事奉祷告。深深刻在我记忆中的画面,是我母亲坐在厨房里,膝上摊开着圣经。父亲从未因自我而成为我们的威胁;他根本不在那个层面上运作。当我离开家时,我从未能将他们当作“老古板”或“伪君子”,因为我一生都在见证他们生命的正直。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长老的儿女必须都是虔诚的基督徒呢?在我一开始提到的那段经文(即《提多书》1:6–9)中,有一节经常被用来支持这种看法。我认为《新国际版》在这里的翻译并不准确。该译本将《提多书》1:6 译为:“作长老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

这是否意味着每一位领袖的孩子都必须是基督徒?如果你回答“是”,那么是从几岁开始?两岁?五岁?十七岁?事实上,这里所用的那个词——“信主的”——在原文中是一个形容词,在许多地方被译作“忠实的”。而且,在第一世纪的社会美德清单中,当道德特质被列举出来时,这个词一贯具有这样的含义。

我认为,这段经文的意思并不是说孩子必须已经得救——毕竟,恩典并不随着基因传递——而是说,归根结底,他们必须是忠实的、守规矩的,不是放荡的,也不是严重悖逆的。

这节经文并不意味着传道人的孩子必须毫无罪性、完美无缺;也不意味着他们不能做出一些相当愚蠢、甚至不道德的事情。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位弟兄如何治理他的家?施行了怎样的管教?给予了怎样的鼓励?而这些长处,又如何反映在孩子们的品格与忠心之中?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孩子离开家、成年并脱离父亲的管教范围时——即父亲已无法对他们施加控制时——他们就必须个个都成为公开生活中毫无瑕疵的优秀信徒,否则父亲就失去全职事奉的资格。即便在他们仍是孩子且住在家中时,经文所要求的也不是他们必须悔改信主或达到某种完美状态,而是那种能塑造出“忠实”儿女的父母管教。这需要展现一种极其稀缺的恩赐:基督徒的常识——并伴随着恩典、分寸、管教与鼓励;有时需要拉紧缰绳,有时也许还需要对那“受教之位”动用一下“教育委员会”的板子,以此塑造出“忠心”的孩子。

这种榜样与管教的结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教会的带领同样需要这一切。若你在家中都做不到,就更不可能在教会中做到。如果一个人显然已完全失去了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控制——如果孩子十三岁却成了社区里的小霸王——那么,这个人就失去了在教会承担公开事奉的资格。这正是经文所说的。

第 6 节告诉我们,“初入教的不可作长老”,免得他自高自大,跌入更深的沉沦。仓促的提拔往往意味着灾难;他会落在与魔鬼相同的审判中,因为魔鬼本身就是因骄傲反叛神而堕落的。

不过,这仍然是一个相对性的范畴。举例来说,在《使徒行传》中,保罗走遍今天土耳其南部一带并建立了多间教会,回程时他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从时间线来看,那些基督徒信主不可能超过几个月;然而根据叙事,保罗依然在各处选立长老。显然,在国会山浸信会(Capitol Hill Baptist Church)这样的教会中,任命这样的人作长老是不合适的,因为这间教会中有很多信主多年且经验丰富的基督徒。

我成长于加拿大法语区。在那些艰难的年头里,直到 1972 年,在 655 万人口中,福音派教会总共只有约 35 间;其中仅有一两间主日聚会人数超过三、四十人。这些都是规模很小的事工,多半依赖加拿大英语区教会的资金支持。但在 1972 年到 1980 年的八年间,那 35 间教会增长到了约 500 间。我曾到法语区的一间教会讲道,发现会场里没有一个人信主超过十八个月。在那种背景下,长老往往是那些信主十六或十八个月的人,因为他们在主里已经比全教会其他人都“年长”了。

因此,在这种宣教式扩展的处境中,“初入教的”,其含义与在一间历史悠久的教会中并不完全相同。但即便如此,长老“不可是初信的”仍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只是需要因处境而有不同的应用。

最后,我再补充几项在这份清单中没有直接提到、却来自其他经文的重要特质。《提摩太前书》5:21 提醒提摩太务要避免偏心、徇情面。其结果是:领袖有时不可避免地会感到孤单。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更容易相处、也更偏爱的性格类型;但教会领袖无权放纵这种偏好。教会的带领必须不偏不倚,不能搞小圈子。

更广泛地说,《提摩太前书》6:11–12 要求基督徒长老追求一切属灵美德;而在《提摩太后书》2、3、4 章中,保罗告诉教会领袖要预期严峻的困难,并在其中坚持不懈、毫不动摇地忠心到底。若你以为这是条轻松的路,那不如去当宇航员,去做点轻松的事;千万别来当基督教牧师。

现在我要转向那一项独特的资格:“善于教导”。它在这份清单中之所以显得特殊,是因为它并不是对所有信徒的要求(除非是在一种最宽泛的意义上,说所有基督徒都应当在某种程度上“教导”别人;但显然不是《雅各书》3:1 所指的意义——那里明确指出,教会中不应当有许多作师傅的,因为他们知道我们要受更重的判断)。这是唯一一项从未要求执事必须具备的资格。换言之,执事可以教导,但教导并不是他作为执事这一职分所必需的内容。

顺便一提,有些译本把这里的希腊文表达译作“受教的”,而不是“善于教导”。我不打算在这里花时间解释为什么我确信后一种译法才是正确的。我只想就这一资格说两点。

首先,有些人认为新约中存在两种不同层级的长老:一类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另一类主要负责教导。这一区分完全建立在一节经文之上,即《提摩太前书》5:17:“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因此,有人主张这里存在两个层级的长老:一类是管理教会事务的长老,另一类是“尤其是”(和合本译作“更是”)那些在此之外还具备教导恩赐的长老。对此,我有两方面的保留。

第一,这是整本新约中唯一一处似乎可以被理解为支持这种观点的经文。我不太愿意仅凭这一处经文,就把某种教会体制强加在教会的良心之上——并不是说一件事必须被反复说多次才是真的,而是说,一件事至少要被说不止一次,我才能确信自己真的理解正确。

举个例子,《哥林多前书》15 章中提到“为死人受洗”的人。摩门教徒自以为很清楚那是什么意思,但我并不确定我知道。事实上,在教会历史中,对这句话至少有四十种不同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纷繁复杂源于几个原因:这句话只出现了一次(没有平行经文可供参考),语法上存在不止一种可能性,而且这个表达本身就有些晦涩。我或许能把可能的解释缩小到三种,但即便试着猜测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我也没有权利把自己的判断强加在教会的良心之上。

同样地,《提摩太前书》5:17 中相关的表达只出现了一次,这让我对仅凭这一节经文推导出一整套教会结构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第二,这一节中译作“尤其是”的词,并不是在指向一类独立的长老群体,而是强调所有长老都必须做的事:“那些管理教会事务的,确实就是那些教导、宣讲上帝之道的人”——大致可以这样理解。

你要明白,在新约中,治理教会的权柄并不是首先源于某种独立的职分权威,而是通过神的道来施行的权柄。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我们顺服牧师/长老/监督,并不是因为他们是牧师/长老/监督,“有这个职位”于是他们在上、我们在下——他们是行政管理者,我们就得服从;然后再另外有一些人负责教导。并不是这样。

真正的观念是:他们在事奉中所行使的权柄,正是服事上帝之道的权柄。因此,如果他们自称是在教导上帝的道,却明显在支持错误的教训,你完全有权利质疑他们,因为他们并不是站在上帝之道之上,而是在上帝之道之下。但如果他们确实忠心地教导上帝的道,那么敬虔的基督徒自然会看见,真正的权威在于那道本身,在于那道的主。即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长老因忠心教导上帝的话而逐渐积累起极高的公信力和一种事实上的权威,其根基仍然是在上帝的道上。

因此,教会中权柄的施行,与其说是与职分本身相关,或仅仅是行政领袖的运作技巧——尽管在任何大型组织中,确实需要各种不同形式的管理——不如说,权柄的源头在于神的道。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中,那些能够清楚解释、恰当应用这道的教师兴起,使信徒心里说:“是的,这就是神的心意。”

第二点是:当你考察“教牧书信”以及其他相关经文中关于教导权柄的教导时,你会发现,长老的教导与宣讲,总是将清楚的宣告与卓越的榜样紧密结合。二者从不分离。你不仅在“教牧书信”中看到这一点,在其他经文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彼得前书》5 章中,彼得这样写道:

我这作长老、作基督受苦的见证、同享后来所要显现之荣耀的,劝你们中间与我同作长老的人:务要牧养在你们中间 神的群羊,按着 神旨意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也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彼前 5:1-3)

因此,你不仅强调监督,也强调榜样。

对于全职传道人,还有一项我绝不敢忽视的资格。教牧书信特别强调领袖身上应当有显而易见的属灵成长。请看《提摩太前书》4:14–16——“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藉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这些事你要殷勤去做,并要在此专心,使众人看出你的长进来。你要谨慎自己和自己的教训。”

如果你的牧师五年后在神话语的知识、讲道和教导能力上没有比现在更为突出,或者他现在的水平没有比三年半前刚来时长进,坦白说,他一定出了什么问题。他在思想、阅读、理解以及应用和传讲圣经的能力上,都应当不断成长。你应该能在他身上看到明显的圣洁成长,且更效法基督;也就是说,一方面体现在他的生活上,另一方面体现在他的教义上。传道人绝不应该是停滞不前的人。

有趣的是,新约中另外两个主题有时也会交织在论及属灵领袖的经文中。首先是“颂赞”(doxology),即对神的赞美;其次是“末世论”(eschatology),即对末后的期盼,这能让万事都保持在某种正确的透视之下。让我举一两个例子。在《提摩太前书》6:11–16 中,保罗写道:

但你这属神的人要逃避这些事,追求公义、敬虔、信心、爱心、忍耐、温柔。你要为真道打那美好的仗,持定永生。你为此被召,也在许多见证人面前,已经作了那美好的见证。我在叫万物生活的 神面前,并在向本丢彼拉多作过那美好见证的基督耶稣面前嘱咐你:要守这命令,毫不玷污,无可指责,直到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显现。到了日期,那可称颂、独有权能的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就是那独一不死、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里,是人未曾看见、也是不能看见的,要将他显明出来。但愿尊贵和永远的权能都归给他。阿们!

所有这些劝勉正是领袖应有的样式。保罗希望提摩太能竭力奔跑到末了——这就是末世论;因为神自己是绝对荣耀的——这就是颂赞。这类关联相当常见:我们读到关于领袖及其应有样式的教导,然后领袖在基督再来和最终审判的亮光中,特别是在神纯粹的荣耀、威严和奇妙的亮光中,被审视或进行自省。另一段结合了这些主题的经文是《哥林多后书》4:7–18。请在空闲时阅读,你就会明白为何这些主题会联系在一起。

事奉本身不是目的。事奉的使命是预备神的整个教会迎接基督的再来。此外,耶稣基督福音的服事者——长老/牧师/监督——从事这份事工不应是为了获取个人的称赞,而是为了将荣耀归给神。

最后,我还要提供一点反思。这一点源自新约的许多经文,但无法仅凭其中某一段经文就推导出来。若要详细论证这一反思,可能需要引用十五到十八段经文,但即便我现在无法提供所有证据,做一个简短的总结或许也是有益的。

在新约中,任何一个地方教会应该有多少位长老/牧师/监督?这个问题引发的答案相当复杂,部分原因在于新约的一些术语与我们今天的用法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新约中,单数的“教会”一词通常与城市联系在一起。我们会读到在耶路撒冷的教会、在以弗所的教会、在罗马的教会。然而,复数的“教会”一词则与更大的地理单位相联系:在犹太的众教会、在撒马利亚的众教会、在小亚细亚的众教会。今天我们不再做这种区分:例如,我们会说在波士顿的众教会,或是在芝加哥的众教会。但在第一世纪,不仅城市规模比我们要小,而且教会论术语的分布也略有不同。

耶路撒冷的教会是由一个单一“教会”组成的:当时教派还没有被发明出来。但是,尽管有一段时间基督徒可以在所罗门廊下这样的大型场所聚会,但没过多久,这种场所就不够用了,一是因为人数变得极多,二是因为面临猛烈的反对。这意味着耶路撒冷的这一间“教会”很快就分散成了许多家中的小组。以弗所的情况也是如此。尽管基督徒称之为在以弗所的“教会”(单数),但并没有一个实体聚会场所。这一间以弗所教会的所有成员都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聚会中见面。

没过多久,基督徒的人数就多到没有任何一处场地适合举行单一的聚会。显而易见,他们不能租用竞技场——也就是不久后他们被投喂给狮子的那个“斗兽场”——所以他们在各个家中聚会。结果,我们所称的古代世界的“家庭教会”,在某些方面的功能有点像我们现在的独立“教会”,只不过我们现在的地方教会通常比他们的“家庭教会”更大,有时甚至大得多。但对他们而言,一个城市里所有的“家庭教会”构成了那个城市的“教会”。至于那一个“教会”的长老是如何分布的,我们无法确知。也许较小的家庭教会各有一位长老;也许较大的家庭教会有几位长老。我们确实不得而知。

从这些术语的现实情况中,产生了两三种相互竞争的模型。特别是长老会(Presbyterian)的观点认为,特定地区所有的长老——尤其是教导长老们——构成了一个团体(presbytery),该团体作为一个整体对该地区所有的地方教会拥有某种控制权。但还有另一种观点,是我个人觉得更契合圣经所说的。但为了解释这一点,我需要建立一个更大的框架。

在新约中,最终的权柄在许多情况下属于会众。例如,在《哥林多前书》5 章中,有一个教会纪律的案例是提交给全体会众的,无论这一程序是否由长老发起。同样,在《马太福音》18 章中,主耶稣坚持认为,当事情到了关键时刻,你要告诉教会。你要告诉教会——因为不仅全教会中存有智慧,而且全教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事实上,在新约中,教会的权柄与长老/牧师/监督的权柄之间,始终维持着一种持续的张力。之所以存在这种张力,坦白说,是因为任何一方都可能出问题。因此,在《哥林多后书》10–13 章中,保罗指出教会中有一些领袖应当被教会革除。如果教会不执行这项纪律,那么等他到了那里,他作为使徒将会采取行动移除他们。另一方面,也有像《希伯来书》13 章这样的经文,其重点在于顺服领袖。毕竟,教会作为一个整体也可能偏离正路,或者更普遍地需要教导和训练。领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事实上,有时领袖也必须接受教会纪律,所以新约的模式中始终存在着这种张力。

假设长老的权柄与教会的权柄之间这种持续的张力是必要的,我们要提醒自己一个事实:今天的“教会”规模各异,从只有一位长老/牧师/监督的小型“家庭教会”,到像耶路撒冷教会那样可能有数千人且有许多位长老的大型教会。据我所见,并没有绝对的圣经原则要求大型教会必须具备特定数量的长老,或是规定长老必须占会众的一定比例。当然,人们可以有理据地辩称,人数多更安全;更合理的是,我们应当主张不要任命那些不合格的人担任长老。或许可以准确地说,新约倾向于在教会中设立多位长老,但人们立刻会想起,新约的地方“教会”可能由众多的“家庭教会”或聚会组成。今天一间拥有许多位长老/牧师/监督的大型“教会”,其信徒人数很可能轻易超过古代整个城市中的基督徒总数。如果主张这样一间教会的治理模式是不恰当的、他们的牧师非得加入一个“区会”与其他教会联结,这就超出了圣经的明确教导。无论如何,显而易见的是,长老/牧师/监督受托负责地方聚会的全面监督、引导和教导神的话语,但地方聚会仍需集体对长老负责。

还有很多话可以谈,但这些关于圣经如何论述该主题的观察,可以作为进一步反思和讨论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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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问:既然担任牧师的前提是“善于教导”,那为什么这么多神学院要把学位授予那些根本不会教导的人?我的意思是,我们都坐过那些教会的讲台下,心想:天哪,这家伙是从哪儿冒出来的?谁给他的文凭?是因为害怕吗?还是为了钱?学校不想亏损,还是院长怕丢了饭碗?

我敢肯定,在某些情况下,你提到的这些因素都存在。但另一方面,我认为必须说明的是,至少在自由教会或浸信会传统中,并不是从神学院毕业就能成为牧师。也就是说,神学院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在按立之前,必然会在地方教会经历一段试验期、训练期或实习期——名称各异。但按立是由教会执行的。你所指的那些人,最终都是由某间教会按立的。换句话说,让他们走到这一步,教会也负有共同责任,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教会仅仅因为某人神学院毕业就必须按立他。此外,神学院培养的人才不仅限于牧师,有些人受训是为了担任基督教机构的其他角色(例如编辑、写作、讲座、辅导等)。但我确实同意你的看法,许多神学院确实需要更加强调如何教导好神的话语。

问:在新约经文中,哪里能找到像我们今天看到的“主任牧师”(Senior Pastor)或“带领牧师”(Lead Pastor)的概念?

卡森:如果你所谓的“主任牧师”是指一个独立的职分类别,即一种完全不同于“牧师”的身份,那么显然新约中没有任何关于该职分的凭据。但是,当你拥有一群长老、一群牧师、一群监督时,根据事情的本质,必然会有人比其他人更资深,无论是因为他们任职时间更长,还是因为他们经验更丰富、知识更广,或是因为他们更善于教导神的话语。因此,这种功能性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在新约篇章中也是如此。例如,提摩太受嘱咐去寻找那些能够学习基督教基要真理并传给他人的人。这意味着在地方教会内部应当存在某种门徒训练。那么在功能上,你就拥有了资深长老和受训长老。所以,这种功能上的区分本质上并没有错。那些坚持长老团必须实行绝对民主结构、认为委员会中每个人的权柄都完全对等的人,不仅忽视了新约所证实的胜任程度与成熟度的差异,而且忘记了归根结底,权柄不在个人,而在神的话语。必然地,这一事实表明,那个最了解圣经并教导得最好的人,无论是否被正式授权,最终往往会拥有更强的功能性权威。如果这种权威被正式化,那么他就会被教会认可为“主任牧师”(无论是否使用这个头衔)。这并不意味着他无所不知,或在每个主题上都是最好的老师;但总的来说,就其经验、榜样、圣经知识以及教导神话语的能力而言,那个人实际上会成为主任牧师,即使他没有那个头衔。

问:教会是如何从新约中“执事”与“长老/牧师/监督”之间相对简单的划分,演变为今天许多宗派占主导地位的三级职分(即:主教、牧师、执事)的?

卡森:这些变化由多种原因促成。第一步发生在第二世纪早期。当时教会扩张极快,基督徒乐于接纳大量的巡回教师,这些教师在一个地方传播基督教信仰后便前往下一站。此外,这在文化上也是被认可的,因为当时有很多巡回“哲学家”通过这类巡回讲学来谋生。但最终,这些巡回传道人中有些被证明是异端或接近异端。或者,同样可悲的是,有些在教义上正统的人变得贪婪成性。最终,教会针对此类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则。

有一份著名的文献写于第二世纪初,即最后一份新约文献写成几年后,名为《十二使徒遗训》(Didache),其中就处理此类情况给出了几条规则。如果一个巡回教师路过并想待上三天以上,不要信任他。如果他要钱,不要信任他。你可以给他提供食宿,但如果他要钱,他很可能是一个骗子。最重要的是,如果他不坚持我们那可称颂之耶稣的荣耀福音,即使他形式上遵守了其他规定,也不要信任他。

这类规则的存在暗示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因此,随后发生的事情几乎是可以预见的。我亲身去过世界上一些教会扩张极快的地区,大量不成熟的信徒极度需要严肃的教导。有时在某个狭小的地理区域内,你会发现比如三十间教会,其中大部分的教导都极其匮乏。但在这些教会中,可能有两三间的牧师确实比一般的牧师更有见识、受过更好的训练、更有辨析力且博览群书。很快,其他人就会向他们请教。这两三位更成熟的牧师很快就会对那些恩赐较少的牧师和教会产生显著的(即使是非正式的)影响力。还有谁能保护这些弱小、不成熟的教会免受危险教师的侵害呢?可以想象,那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教会领袖会对一个巡回者说:“你看,我不知道该不该接待你。你去见那边的吉姆牧师吧,跟他聊聊,如果他说你没问题,你就没问题。”于是巡回者就去找吉姆牧师进行审核。那么实际上,吉姆牧师现在就在对该地区的其他人行使一种“否决权”。他正在成为第二世纪意义上的“主教”。

因此,主教很快被视为界定教义并在某种意义上保护其辖区内教会的人。不出所料,到了大约公元 115 年到 120 年左右,伊格那丢(Ignatius)甚至宣称“主教在哪里,教会就在哪里”。你无法想象任何新约文献会说出这种话。然而,无论促成这些发展的动机多么纯正,平白的历史现实是,教会现在被一个雏形中的权力结构所累,这个结构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权威。理解随后几个世纪里发生的进一步演变并不难。

问:鉴于《提摩太前书》3章对谁该担任长老有明确教导,为什么情况会变得如此混乱,以至于有时牧师和他的妻子承担了教会的领导权?

卡森:要全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查考本次初步综览范围之外的大量经文。换句话说,你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一个相关课题,即圣经关于男女在教会和家庭中角色的教导。即使我们尽可能考虑到对同一组文本的不同诠释,也很难避开一个令人尴尬的结论:现行的实践和对圣经的诠释,往往更多地取决于那些悄然但有效地将圣经“驯化”的流行文化立场,而非对圣经本身进行严谨和敬虔的研究。不过,这些问题与今日的主题略有出入,所以我暂且将其搁置一侧。


译:DeepL/STH;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Defining Elders.

作者: D. A. Carson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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